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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協助轉知針對所販售及製造之真空包裝產品應依說明段辦理製造、配送、貯存及販售等注意事項,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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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字第0990013133號
主旨:
請協助轉知針對所販售及製造之真空包裝產品應依說明段辦理製造、配送、貯存及販售等注意事項,請查照。
說明:
ㄧ、為維護消費者飲食的安全,請協助轉知縣內食品製造業者、販售業者及所屬會員等,針對所販售及製造之常溫下販售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須經專業機構確認殺菌條件,並應符合罐頭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未經專業機構確認殺菌條件之真空包裝即時食品,應利用透過多種方法配合處理,如降低ph值、提高鹽度、降低水活性、降低溫度等,進而預防肉毒桿菌中毒事件。業者如以溫度管控方式達到抑制肉毒桿菌生長,則產品製造、配送、貯存、販售過程皆須全程冷藏,落實冷鏈管理。
二、如經查獲上述產品未符合罐頭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如:需冷藏而未冷藏者(冷藏須於7°C以下),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6~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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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協助轉知會員針對所販售之完整包裝產品標示內容,應確實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十九條之規定,如經查獲者,將依法加重處罰,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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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字第0990013132號
主旨:
請協助轉知會員針對所販售之完整包裝產品標示內容,應確實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十九條之規定,如經查獲者,將依法加重處罰,請查照。
說明:
ㄧ、為維護消費者購買商品食的權益,請協助轉知會員針對所販售之完整包裝產品標示內容,應確實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將品名、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有效日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一併標示之;違反者依同法第三十三條楚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二、有關外包裝產品標示內容除遵守上述規定外,亦須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違者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証照; 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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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事業違反環保法令情結重大處分停工(業)案件,執行程序及後續處理作業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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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09900038560號
主旨:
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事業違反環保法令情結重大處分停工(業)案件,執行程序及後續處理作業流程」,請查照轉知。
說明:
ㄧ、依據工業局99年5月5日工永字第09900343560號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4月28日環署督字第0990037194號函辦理。
二、相關訊息請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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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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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09900037370號
主旨:
有關「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99年4月28日院臺財字第0990018889號令修政發佈施行,名稱並修正為「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請 查照轉知。
說明:
ㄧ、依據經濟部99年4月30日經法字第09900571930號函轉行政院99年4月28日院臺財字第0990018889B號函辦理。
二、相關訊息請上以下網站查詢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079/ch01/type1/gov01/num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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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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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中企冊字第09900030620號
主旨:函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4月2日以台內移字第0990930105號令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 查照。
說明:
依據經濟部99年4月16日經法字第09900563100號函轉內政部99年4月2日台內移字第0990930105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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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修正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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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90153349號
主旨: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修正部分規定業經經濟部於99年4月23日以經工字第09904602580號公告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單位、會員或申請人參考。
說明:
一、依經濟部99年4月23日經工字第09904602581號函辦理。
二、相關訊息請上以下網站查詢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077/ch04/type3/gov31/num3/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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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協助輔導 貴會會員應避免購買已印製標示項目內容之包材,如欲使用者,請確保外包裝標示內容須符合食品本質,以免因標示不實而觸法,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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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3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字第0990013022號
主旨: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協助輔導 貴會會員應避免購買已印製標示項目內容之包材,如欲使用者,請確保外包裝標示內容須符合食品本質,以免因標示不實而觸法,請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3月29日FDA食字第099130108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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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濟部99年4月2日經授中字第09930200410號函知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變更,應重新辦理工廠登記,並自即日生效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單位、會員或申請人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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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90123904號
主旨:
有關經濟部99年4月2日經授中字第09930200410號函知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變更,應重新辦理工廠登記,並自即日生效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單位、會員或申請人參考。
說明:
依經濟部99年4月2日經授中字第0993020041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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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補充規定解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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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環署廢字第0990005841C號
主旨:
檢送「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補充規定解釋令,請查照轉知。
說明:
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補充規
定如下:
塗布或貼合塑膠薄膜(俗稱淋膜)之聚苯乙烯(PS)發泡容器或平板容器
,其塑膠薄膜重量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計入容器或平板容器之
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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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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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09900003480號
主旨: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等9項公告」廢止預告影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工業局99年1月13日工永字第09900034560號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1月11日環署綜字第0990003352B號函辦理。
二、 相關訊息請至環保署網站http://sharel.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下載(098E018542_1_366313.DOC、098E018542_2_366313.PDF、098E018542_3_3663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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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兼營觀光服務申請作其他工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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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558829號
主旨:
函轉經濟部訂定「工廠兼營觀光服務申請作其他工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自98年12月29日起生效,請轉知所屬單位、會員或申請人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 依經濟部98年12月29日經工字第09804606811號函辦理。
二、 相關訊息請上以下網站查詢(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252/ch04/type2/gov31/num1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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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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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主旨:
函轉財政部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2月3日勞動4字第0980091120號暨財政部98年11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804902083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公告請至桃園縣政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網址:http://file.tycg.gov.tw/)下載(請點選「公文附件下載」,再輸入文號「府勞動」及第「0980477352」號)。
三、 可自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勞動及人力資源處/最新消息下載前揭原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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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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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字第0980011354號
主旨:
轉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請宣導所屬會員知悉,及早因應,以免誤觸法規,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3月25日衛署食字第0980400452號函辦理。
二、 相關資訊可至食品資訊網(http://food.doh.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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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後「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援辦理中小企業災害後舊專案貸款要點」,惠請轉知轄內中小企業、榮指員協進會及所屬會員企業,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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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涵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中企輔字第09801205940號
主旨:
檢送修正後「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援辦理中小企業災害後舊專案貸款要點」,惠請轉知轄內中小企業、榮指員協進會及所屬會員企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98)年11月9日中企策字第09801106440號函辦理。
二、相關訊息請上以下網站查詢http://www.moeasmea.gov.tw/ct.asp?xItem=7698&ctNode=216&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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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既有化學物質提報作業實施要點」乙案,請查照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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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勞安字第0980431540號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2日勞安3字第0980146224號函辦理。
二、 本要點係為建置我國既有化學物質清單,以掌握國內化學物質之運作情形,於提報期間(99年12月31日截止)內完成提報之化學物質未來將不列入為「新化學物質」,請惠轉知所屬自願性踴躍提報,如有提報相關問題,請惠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之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洽詢(電話:06-2937770)。
三、 有關本要點之電子檔,請至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網站(http://www.sh168.org.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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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經濟部修正「興辦基礎工業補助地方政府作業要點」第4點、第6點、第7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乙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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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商發字第0980415972號
主旨:
函轉經濟部修正「興辦基礎工業補助地方政府作業要點」第4點、第6點、第7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98年10月21日經工字第09804605533號函辦理。
二、 相關訊息請上以下網站查詢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203/ch04/type2/gov31/num9/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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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條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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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09800094500號
主旨:
函轉財政部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條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98年10月30日經法字第09800157370號函轉財證部98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70160號令辦理。
二、 相關訊息請上以下網站查詢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208/ch04/type1/gov30/num4/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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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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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09800085070號
主旨:
函轉行政院環保署公告「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工業局98年10月2日工永字第09800773360號函轉行政院環保署98年9月29日環署空字第0980088074號函辦理。
二、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六曰(88)環署空字第OO四四八二八號公告
一、 本原則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噪音管制區分為四類係指:
(一)第一類管制區:指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管制區:指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三)第三類管制區:指供工業、商業及住宅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四)第四類管制區:指供工業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嚴重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三、 直轄市及縣(市)轄境內已實施都市計畫者,主管機關劃分噪音管制區時應先參考都市計畫所規劃之土地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予以粗分類,再依據噪音現況逐步調整類別:
(一)第一類管制區:第一種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保存區。
(二)第二類管制區: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文教區、行政區、農業區、水岸發展區。
(三)第三類管制區:第四種住宅區、商業區、漁業區。
(四)第四類管制區:工業區、倉庫區。
特定專用區,依其用途別及噪音現況,劃定噪音管制區。
四、 直轄市及縣(市)轄境內尚未實施都市計畫已有區域計畫者,主管機關劃分噪音管制區時,應先參考區域計畫所規劃之土地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予以粗分類,再依噪音現況逐步調整類別:
(一)第一類管制區:丙種建築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二)第二類管制區:甲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農牧用地。
(三)第三類管制區:乙種建築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
(四)第四類管制區:丁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墳墓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交通用地。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其他用地,依其用途別及噪音現況,劃定噪音管制區。
五、 未有都市計畫、區域計畫之地區,如須劃定噪音管制區,應於適當地點設置監測點蒐集全日環境音量,依環境音量標準第十二條規定之標準劃分各類噪音管制區。
六、 相鄰之二噪音管制區不得有左列情形:
(一)將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相鄰之地區,劃為第三類或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二)將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相鄰之地區,劃為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七、 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之場所,得將該場所之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管制區之特定噪音管制區。
八、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劃定噪音管制區時,應邀集相關機關研商,議定後須公開展覽一個月徵求修正意見;民眾如有異議,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限屆滿後,邀集相關機關檢討,修正定案後公告實施,並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重新劃定各類噪音管制區時,亦同。
九、 各類管制區之範圍應以圖例表示,各管制區邊界應在公告中加註文字說明,並編印專冊,以利民眾明瞭及執行之便利。
十、 本原則公告前,噪音管制區劃定公告實施未屆滿二年者,得繼續適用,並於期限屆滿後,依本原則檢討劃定公告實施。
十一、 本原則自公告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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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劃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部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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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89469號
主旨:
函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8年10月2日經中一字第09800014760號書函影本已份,惠請參考。
說明:
一、「都市計劃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部分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8年9月24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8737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該發布令影本1份,供作辦理工廠業務管理參考,請查照。
二、相關訊息請上以下網站查詢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184/ch02/type2/gov10/num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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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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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389449號
主旨:
函轉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98年10月2日勞動2字第0980126335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勞動法令,以維派遣勞工權益,函轉旨揭原則請協助轉知相關事業單位或勞工。
三、 旨揭公告請至桃園縣政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網址:http://file.tycg.gov.tw/)下載(請點選「公文附件下載」,再輸入文號「府勞動」及第「0980389449」號)。
四、 可自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勞動及人力資源處/最新消息下載前揭原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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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公告事項第5項、第8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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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09800075480號
主旨: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公告事項第5項、第8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98年9月4日經法字第09800649690號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9月2日環署廢字第0980076920A號函辦理。
二、 相關資料請上以下網站查詢、查看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168/ch07/type1/gov60/num35/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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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4條(含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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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09800065340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8年7月28日以環署水字第0980065341號令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4條(含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1、依據經濟部工業局98年7月31日工永字第09800605900號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7月28日環署水字第0980065341E號函(原函影附)辦理。
2、相關訊息請上環保署附件下載區下載(http://atftp.epa.gov.tw/attachdown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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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工安警訊「請注意有機溶劑管線輸送時靜電爆炸風險」至相關單位或工作場所,以供避免災害發生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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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勞安字第0980276431號
主旨:
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工安警訊「請注意有機溶劑管線輸送時靜電爆炸風險」至相關單位或工作場所,以供避免災害發生之參考,請查照轉知所屬工會或學員。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98年7月7日研安字第0980004118號函辦理。
二、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發布「請注意有機溶劑管線輸送時靜電爆炸風險」,主要目的在促使事業單位及勞雇雙方能加強防範措施,避免災害發生。
三、 相關資訊已登錄於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網站(http://www.iosh.gov.tw)免費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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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第9條第2項規定,於5年內改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權益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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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267591號
主旨:
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13日勞動3字第0980130557號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13日勞動3字第0980130557號函辦理。
二、 有關原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第9條第2項規定,於5年內改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權益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三、 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5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勞工自舊制改選擇適用新制期間將於民國99年6月30日屆滿,勞工屆期未選擇新制者,自期滿之日起仍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為免影響勞工退休金請領權益,請單位加強宣導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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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期滿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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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商發字第0980251210號
主旨:
經濟部、財政部訂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期滿注意事項」規定,轉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交通部98年7月1日交法字第0980040455號函辦理。
二、 相關訊息請上桃園縣政府下載專區下載
(http://file.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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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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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09800056080號
主旨:
函轉內政部於98年6月30日修正發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98年7月3日經法字第09800610410號函轉內政部98年6月30日台內地字第09801252835號函辦理。
二、 相關訊息請上以下網站查詢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126/ch02/type1/gov10/num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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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期滿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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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09800055010號
主旨:
函轉經濟部、財政部於98年6月30日發布訂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期滿注意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財政部98年6月30日經工字第09804602891號函、台財稅字第09800263542號函辦理。
二、 相關訊息請上以下網站查詢
http://www.acctaipei.org.tw/picture/product/big5/98_07_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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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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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09800054870號
主旨:
函轉內政部於98年6月26日修正發布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98年6月30日經法字第09800608550號函轉內政部98年6月26日台內移字第09809570175號函辦理。
二、 相關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gazette.nat.gov.tw)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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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業者有關正確使用油炸油相關之規定,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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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字第0980008998號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06月22日新聞稿辦理。
二、 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日期: 98.06.22 單位:實品衛生處
衛生署呼籲餐飲業者正確使用油炸油
針對台北縣政府消保官6月21日分別到土城市、永和市兩地的麥當勞、肯德基、拿坡里、達美樂等知名連鎖速食業餐廳調查,發現業者每天濾油,沒有天天換油乙事,衛生署在此要求業者正確使用油炸油,以確保民眾外出飲食健康。
各級衛生機關已將餐飲業之油炸油列為餐飲衛生稽查重點,業者如有使用劣變油脂之情事者,衛生機關將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八點之規定予以限期改善,如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將會被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添加於油炸油內之抗氧化劑,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者,將被處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長時間油炸食物之餐飲業者,應選用穩定度高之油炸油,其於靜置冷卻期間,應有良好之防護措施,以避免油炸油脂快速氧化。諸如:將油炸油置於陰涼乾燥且無日光直射之處、遠離熱源(例如:瓦斯爐、油炸鍋、蒸鍋等)、用畢後應立即蓋緊瓶(桶)蓋等。
衛生署呼籲餐飲業者正確使用油炸油,為防止油炸油脂快速氧化,業者於烹飪食物時,應避免不必要之加熱。油炸過程中,應隨時把油炸過程產生之懸浮物質或沉澱之油渣予以去除,並應將油炸油以有效方法過濾,以減緩氧化之速度。
當油炸油品質達於下列任一狀況時,可以確認已劣化至不可再使用之程度,應全部予以更新。
(一) 發煙點溫度低於攝氏170度時(亦即油炸油於低溫時即已冒煙)。
(二) 油炸油色深且又粘漬,泡沫多、大有顯著異味且泡沫面積超過油炸鍋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 酸價超過2.5 時(須送驗得知)。
(四) 油炸油內之極性物質含量達25%以上者(須送驗得知)。
衛生署於食品資訊網有刊載「食用油使用不可超過發煙點」之相關資料,餐飲業者可自行上網下載參閱。(食品資訊網/餐飲衛生/一般飲食衛生/食用油使用不可超過發煙點)
新聞聯絡人:許景鑫簡任技正 85906809
劉芳銘科長85906813
文長安技正85906814
行政院衛生署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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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衛生署發布有關市售食品宣稱為日本生產製造注意事項,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以免誤觸法規,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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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6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字第0980064489號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6月8日衛署食字第0980460475號函辦理。
二、 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凡非日本產製之食品卻宣稱為日本食品者(如:宣稱為日本牛肉(松阪牛肉、神戶牛肉)、台灣生產青花魚標示為「關之青花魚」者)。係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之情形」。另販售之產品宣稱為日本生產製造,卻無法提出來源證明者,則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3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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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部分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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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226598號
主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勞委會於98年6月15日以勞保3字第0980140320號令修正發佈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勞委會98年6月15日勞保3字第0980140324號函辦理。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部份條文修正條文」請至桃園縣政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網址:http://file.tycg.gov.tw/)下載(請點選「公文附件下載」,再輸入文號「府勞動」及第「0980140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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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6月9日勞動4字第0980015907號函核釋事業單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所涉之費用列支疑義,業經財政部令釋在案,請查照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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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222175號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98年6月9日勞動4字第0980015907號函辦理。
二、 財政部98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700622360號令釋:「一、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營利事業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採一次足額或分年足額等方式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該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行政院勞委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之。二、94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3590號令規定二,自本令發佈日起停止適用。」
三、 財政部令釋請至桃園縣政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網址:http://file.tycg.gov.tw/)下載(請點選「公文附件下載」,再輸入文號「府勞動」及第「0980222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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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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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09800049830號
主旨:
函轉內政部於98年6月8日訂定發布之「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98年6月10日經法字第09800080920號函轉內政部98年6月8日台內移字第09809599885號函辦理。
二、相關網址如以下網站: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107/ch02/type1/gov10/num3/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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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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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商發字第0980216637號
主旨:
函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8年6月5日以台內移字0980957008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依據內政部98年6月5日台內移字0980957008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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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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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09800049460號
主旨:
函轉內政部於98年6月5日修正發布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98年6月9日經法字第09800080390號函轉內政部98年6月5日台內移字第09809570075號函辦理。
二、相關網址如以下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108/ch02/type1/gov10/num1/Eg.htm
和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109/ch02/type3/gov10/num3/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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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於98年6月1日訂定發布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請轉知所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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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09800047170號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98年6月3日經法字第09800076490號函轉內政部98年6月1日台內移字第09809576265號函辦理。
二、 相關訊息請上以下網站查詢: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101/ch02/type1/gov10/num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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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22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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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22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自98年4月24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4001號令
修正公布第53條條文
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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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原「機械器具防護標準」)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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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勞安字第0980181488號
主旨:
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8年5月13日勞安2字第0980145475號令修正發布「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原「機械器具防護標準」)乙案,函請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民國98年5月13日勞安2字第0980145480號函辦理。
二、 旨揭法規內容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下載(網址:http://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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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H1N1新型流感疫情擴散,惠請轉知各企業、會員加強職場員工體溫監測及配合疫情通報,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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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商發字第0980205370號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8年5月25日桃衛疾字第0980000477號函暨桃園縣因應H1N1新型流感疫情指揮中心第三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若有類似流感症狀群聚感染,請立即通本衛生局(防疫專線03-3363270),並傳真或E-mail通報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傳真電話:03-3320542,E-mail:a970024@mail.tycg.gov.tw),通報表格式,可於桃園縣政府入口網/即時訊息/下載專區/下屬單位(點選)工商處(點選)工商處產業發展科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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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協助轉知所屬相關業者對於所產製(輸入(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成分,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有關標示法令確實為之,以符規定,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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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字第0980059680號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5月12日衛署食字第0980460260號函辦理。
二、 食品所含各種食品添加物成分(無論單方或複方標示除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明確標示外,亦應符合該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1條等標示相關規定(例如含量應由高至低依序標示;屬防腐劑、抗氧化劑、人工甘味料者,應同時標示其用途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等)。
食品業者應確實做好產品之標示自主管理,以免違反規定;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將加強查核,如確有違規情事,將依法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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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勞委會98年5月13日勞動1字第0980130354號公告發布自由職業團體自98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請查照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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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181499號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98年5月13日勞動1字第0980130344號函辦理。
二、 勞委會98年5月13日勞動1字第0980130344號函請至桃園縣政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網址:http://file.tycg.gov.tw/)下載(請點選)「公文附件下載」,再輸入文號「府勞動」及第「0980181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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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修正發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經行政院於98年4月24日以院臺勞字第0980022196號令定自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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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175211號
說明: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98年5月8號勞動3字第098007116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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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發布食品添加物標示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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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字第0980009929號
主旨:
行政院衛生署發布食品添加物標示注意事項。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5月8日未具文號傳真函辦理。
二、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暨施行細則規定,加工食品使用食品添加物應依法標示『食品添加物名稱』。
三、 如使用之食品添加物需加註警語,應於包裝明顯標示。相關資訊可至食品資訊網http://food.doh.gov.tw查詢。
四、 使用單品食品添加物者,應選擇經行政院衛生署登記可之產品,始為合法原料。輸入產品標示『衛署添輸字第OOOOO號』、國產產品應標示『衛署添製字第OOOOOO號』。
五、 使用複方食品添加物者,需確認其配方品目為合法准用之食品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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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委會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以勞保3字第0980140238號公告修正「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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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165809號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98年5月1日勞動3字第0980140265號函辦理。
二、 「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請至桃園縣政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http://file.tycg.gov.tw/)下載(請點選「公文附件下載」,再輸入文號「府勞動」及第「09801658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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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業奉 總統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4001號令公布施行,自98年4月24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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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164356號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98年4月28日勞動4字第0980070855號函辦理。
二、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第53條條文:「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二、工作25年以上者。三、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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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第3條、第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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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144362號
主旨:
一、 依經濟部98年4月17日經工字第09804601823號函辦理。
二、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第3條、第12條,業經經濟部於98年4月17日以經工字第09804601820號令修正發布。
三、 相關訊息請上以下網站查詢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072/ch04/type1/gov31/num6/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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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協助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即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已排定免出勤之日出勤,仍應徵得勞工同意並依法給付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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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131897號
主旨:
勞雇雙方協助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即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已排定免出勤之日出勤,仍應徵得勞工同意並依法給付工資,行政院勞委會釋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98年4月8日勞資2字第0980130255號函辦理。
二、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工如有提供勞務之事實,雇主自應依法給付工資。
三、 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原約定已排定免出勤之日出勤,仍應徵德勞工同意,併應依法給付當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當日若有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四、 除前開延時工資得依勞委會79年9月21日台勞動二22155號函,應勞工事後拋棄請求並協議補休外(按權利不得於事前拋棄),當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仍應依法給付,無得拋棄工資請求而選擇補休。
五、 禰來,迭有民眾申訴,部分雇主佽意變動原協商排定免出勤之期日,甚有對無法配合出勤之勞工以「曠職處分」、「列入考核」及「優先裁員」等手段相脅;勞工同意或勉為出勤時,雇主亦有僅給予所謂「補休」,未給付工資之情事者,諸此之類均與前開規定有間,亦與法理不合。
六、 综上,事業單位若未依前開勞委會解釋規定辦理且經桃園縣政府查有違法情事時,桃園縣政府將依法裁處。
七、 前揭解釋函已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亦可自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勞動及人力資源處/最新消息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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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契約中可否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條款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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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131830號
主旨:
有關勞動契約中可否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條款疑義,行政院勞委會釋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98年4月8日勞資2字第0980125392號函辦理。
二、 依勞委會83年8月10日台(83)勞資二字第58938號函釋,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之事業單位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另徜違約賠償條款與維持企業秩序之客觀目的欠缺合理關聯,或勞工違反服年限規定與雇主實際所受損害顯不相當,即有濫權之疑慮。
三、 有關勞工未達約定服務年限離職,係屬雇主經營風險所致,或非可歸責勞工之事由者,自無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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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工資補償及97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刪除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後之抵充規定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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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131898號
主旨:
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工資補償及97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刪除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後之抵充規定疑義乙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8日勞動3字第0980067497號函辦理。
二、 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公資數額予以補償。上開「工資補償」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而課雇主應給予勞工相當於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金,此與同法第2條所稱之工資有別。又,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其補償費用之標準。
三、 復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已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基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故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即屬「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之情形。
四、 基本上,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予以工資補償,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所定發給工資之日全額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始得主張抵充。又如投保單位手續完備,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之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法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發給,併予敘明。
五、 另有關雇主全額支付之職業災害補償,如勞資雙方於補償前已約定,勞工同意於領取勞工保險給付或相關保險給付後,就抵沖金額返環顧主,自無不可。
六、 前揭解釋函以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亦可自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勞動及人力資源處/最新消息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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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及「環境影響評估公聽會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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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09800029900號
主旨: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8年4月1日分別以環署综字第0980027899A號令及第0980027899號令訂定發布之「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及「環境影響評估公聽會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工業局98年4月7日工永字第09800286950號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4月1日環署综字第0980027899D號函辦理。
二、 相關訊息請上以下網站查詢
http://gaz.ncl.edu.tw/detail.jsp?sysid=E094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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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之「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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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09800029040號
主旨:
函轉內政部於98年3月30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054147號令修正發布之「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1條、第2條、第7條條文(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98年4月6日經法字第09800550070號函轉內政部98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800541475號函辦理。
二、 相關資訊請上以下網站查詢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058/ch02/type1/gov10/num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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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請轉知所屬,若有申請案尚未完成審查,請於98年4月10日前至桃園縣政府補正,若為由紀案件,請於98年4月8日前(郵戳為憑)補正,逾期補證或補正不全,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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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123638號
說明:
另為利桃園縣政府商業資訊系統資料轉換並完成申請案繕校及發文作業,98年4月10日現場申請案收件至下午3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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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養標示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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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字第0980051051號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3月23日衛署食字第0980400608號函辦理。
二、 請轉知有關業者營養標示時,採標有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值,及該營養素占每日攝取量基準百分比之格式標示之,以提供消費者更充分之營養資訊。
三、 相關訊息請於 桃園縣工業會網站--線上服務--檔案下載--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衛生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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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轉「預防感染廣東住血蟲」宣導資料,請協助轉知所轄事業單位對泰籍勞工進行衛生教育宣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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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勞外字第0980116830號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3月27日勞職管字第0980061980號函辦理。
二、 相關附件請至桃園縣政府網站(http://www.tycg.gov.tw)「最新消息」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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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經濟部預定陳報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商業團體應配合事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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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發字第0980109867號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民國98年3月24日內授中社字第0980703166號函辦理。
二、 按內政部函:「查公司法第6條刪除法給執照之規定,業經90年11月12日修正公佈,則於90年11月14日起已不再核發「公司執照」;又未來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營利事業登記證』也將不再核發,已領得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將停止使用且不得作為證明文件。」,本案相關資訊及查詢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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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業經經濟部98年3月20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5710號令訂定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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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105189號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98年3月20日經商字第09802405713號函辦理。
二、 依據商業燈技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登記、查閱、抄錄及各種證明書,應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查閱費、抄錄費及證照費;其費額,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予訂定「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三、 相關資訊請上以下網站查詢
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showmaster02.jsp?LawID=A040100100006100-200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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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要點」部份規定修正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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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勞安字第0980108192號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3月24日勞安1字第0980145191號函辦理。
二、 經查本要點字發佈實施以來,部份經認可之事業單位仍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案列,且申請案件屢有因申請表資料填寫錯誤或格式內容不符要求而延宕為確保績效認可結果之品質,並協註釋業單位檢視及持續提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強化安全衛生管理功能,促進職場安全與健康,爰修正本要點如下:加強認可作業機構辦理初審之品質、載明認可結果、調整認可期限、修正發生重大職災害之原處分效力及「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表」,並增列填表說明等相關規定。
三、 有關該要點之電子檔,請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網站(http:www.cla.gov.tw;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業務主題-勞工安全衛生處-最新消息)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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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申請辦法」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5530號令定定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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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106394號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98年3月23日經商字第09802405533號函辦理。
二、 相關訊息請上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showmaster02.jsp?LawID=A040100100006300-20090323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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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釋:「勞雇雙方合意因景氣因素協商暫時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即實施所謂「無薪休假」)適逢產假,如何給薪」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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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098976號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3月17日勞動3字第0980098976號函辦理。
二、 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公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少發給。」,上開規定係指因分娩或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之女性員工,雇主應停止其工作,並依曆計給產假,受僱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之工資,雇主應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發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三、 所謂「無薪休假」係勞雇雙方為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之協議,縱使勞工前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惟產假期間,雇主依法本應停止其工作,該期間自無得實施所謂「無薪休假」,並應依無薪休假前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數額給付。
四、 勞委會98年3月17日勞動3字第0980130196號函釋規定請至桃園縣政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網址:http://file.tycg.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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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補助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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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099308號
主旨:
檢送「98年補助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乙份,請轉之廣為宣傳。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3月10日勞福2字第0980135257號函辦理。
二、 此作業須知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及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訂定之。
三、 為協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訂定「98年度補助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鼓勵企業推動員工托而福利服務。98年度補助申請日期至98年3月16日至6月16日止,請逕向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四、 相關申請書表可經由全民勞教e網(網址:cla.hilearning.hinet.net)直接下載,亦可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網址:www.cla.gov.tw)進入全民勞教e網下載,或請逕向各地勞工行政單位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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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標示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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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3月05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字第0980046886號
主旨:
轉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發布「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標示之規定」乙份供參,並請轉請所屬會員知悉,以免誤觸法規,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2月24日衛署食字第0980400446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衛生署已以97年07月0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2575號公告:自98年07月01日起(已製造之日期為準)全面性實施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標示之規定,請 轉知所屬及早因應,相關資訊請至食品資訊網(http://food.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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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98年2月27日修正發布之「外國人停留居留之永久居留辦法」第6條、第12條、第17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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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09800018220號
主旨:
函轉內政部98年2月27日修正發布之「外國人停留居留之永久居留辦法」第6條、第12條、第17條條文。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98年2月27日經法字第09800530640號函轉內政部98年2月27日台內移字第09809593925號函辦理。
二、 相關條文如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037/ch02/type1/gov10/num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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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2月11日勞動3字第0980130099號函釋,請轉知所屬廣為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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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058561號
主旨:
檢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2月11日勞動3字第0980130099號函釋,請轉知所屬廣為宣導。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2月11日勞動3字第0980130099號書函辦理。
二、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所稱「虧損」,是指雇主之營業收益不敷企業經營成本,致雇主未能因營業而獲利;虧損與否認定,應就長時期觀察,例如提出近年來經營狀況、資產負債或財務報告,說明虧損情形及終止部分勞動之計畫。至於同款所稱「業務緊縮」,係指企業之經營,客觀上確有縮小事業實際營業狀況之業務規模或範圍;業務緊縮與否,應視實際業務狀況而定,非僅指營業項目或生產品有無變動。如雇主僅因一時營業額減少,但部門仍正常運作而需要勞工,難認係業務緊縮。
三、 另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所稱「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須以「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為前提,至於業務性質變更範圍,並非侷限於公司登記所營事業項目,應綜合考量市場條件,如產品變更、技術變更、法令適用、機關監督、經營決策方式及預算編列等之變更,依個案事實認定。
四、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雇主因前向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之」,係指雇主如有第17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未能使受僱者復職而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於終止契約日之30日前通知受僱者,該「30日前通知」,為預告性質。
五、 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係以「未能使受僱者復職」為前提,故如雇主未依法於30前通知者,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該期間工資之法給,則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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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事業單位因業務緊縮安排勞工排休相關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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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052477號
主旨:
有關事業單位因業務緊縮安排勞工排休相關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如說明。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2月13日勞動2字第0980130085號函辦理。
二、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即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相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自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所謂「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因係雇主逕自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依約定給付報酬。所生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情事,主管機關可限期雇主給付工資,並依相關規定裁罰。
三、 另查所謂「無薪休假」,事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故除勞工委託工會代為協商並決定者外,尚不得以產業工會理事、監事會議已同意,即謂業經勞資雙方之合意。
四、 附件請至桃園縣政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網址:http://file.tycg.gov.tw/)下載。
五、 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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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草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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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09800012540號
主旨: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草案公告及其附件等影本各1份,請轉所屬。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工業局98年2月13日工永字第09800124980號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2月10日環署廢字第0980011716B號函辦理。
二、 相關網址請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如以下網站http://ivy3.epa.gov.tw/epalaw/index.aspx?ctype=B&cid=epalaw&oid=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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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第4條發布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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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09800005870號
主旨: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1月15日以環署土字第0980003647號令發布之「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第4條發布令影本(函法規命令、總說明及對照表,請 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工業局98年1月17日工永字第09800074680號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1月15日環署土字第0980003647E號函辦理。
二、 相關訊息請上以下網站查詢
http://sgw.epa.gov.tw/public/News_Detail.asp?m_no=P0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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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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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023254號
主旨:
檢送「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乙份。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月14日勞動2字第0980130003號函辦理。
二、 因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有雇主因訂單不足或營運不佳,要求勞工以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方式共體時艱。為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勞委會爰訂定「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
三、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暨相關表單請至桃園縣政府電子公文附件檔上下載專區(網址:http:file.tycg.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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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業經環保署於98年1月13日以環署廢字第0980003807號公告修正,並自99年1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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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環署廢字第0980003807D
主旨:
「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業經環保署於98年1月13日以環署廢字第0980003807號公告修正,並自99年1月1日生效。
說明:
旨揭公告修正重點如下:
一、 公告事項二之表二「物品」欄增列「三十一、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二、 公告事項二之表二「容器定義」欄增列「九、裝填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之容器,僅限於藥廠售出時使用者」。
三、相關訊息如環保署網站(如下)
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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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本息抵銷辦法」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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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70442220號
主旨:
檢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本息抵銷辦法」條文1份。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97年12月25日勞保1字第0970140626號函辦理。
二、 相關訊息請上以下網站查詢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N005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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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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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70442220號
主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於97年12月25日以勞保3字第0970140672號令訂定發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並明定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97年12月25日勞保3字第0970140676號函辦理。
二、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條文,請至桃園縣政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網址:http://file.tycg.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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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釋:「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解釋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2日勞動2字第0970130987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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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70435502號
主旨:
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釋:「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解釋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2日勞動2字第0970130987號令)」。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2日勞動2字第0970130991號函辦理。
二、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指僱主給付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發給,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新台幣17,280元)。
三、 勞委會中華民國90年7月16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0029826號函及96年7月24日勞動二字第0960071719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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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劃及用地處理方案」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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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70428486號
主旨:
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2月17日農企字第0970170327函影本。
說明:
一、 依經濟部97年7月11日經工字第09704603483函辦理。
二、 旨揭函附件「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劃及用地處理方案」修正條文,業經經濟部於97年12月9日經工字第09704606351號函修正發布。。
三、相關訊息請上以下網站查詢http://w2kdmz1.moea.gov.tw/index.asp?P1=search&P2=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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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之「97年度住宅補貼」函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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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勞源字第0970430171號
主旨: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之「97年度住宅補貼」函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民國97年12月17日營署宅字第09729223413號函辦理。
二、 相關訊息請上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查詢(如下網址)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7125&Itemid=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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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之「98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公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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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勞源字第0970423257號
主旨:
檢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之「98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公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7年12月12日勞保1字第0970140168號函辦理。
二、 相關訊息請上以下網站查詢
http://www.landbank.com.tw/NewsQuery.aspx?5ymEs3cvJfbjCW98U2ATkD5GlUYCyQ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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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立即上工計畫」部分規定及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各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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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勞源字第0970423953號
主旨:
檢送修正「立即上工計畫」部分規定及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各乙份。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5日勞職業字第0970503356號函暨97年12月5日勞職業字第0970503356號函辦理。
二、相關訊息請上行政院網站查詢(如下網址)http://laws.cla.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1805 http://laws.cla.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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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業奉總統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700250571號令公布施行,自97年11月28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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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70413390號
主旨:
性別工作平等法業奉總統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700250571號令公布施行,自97年11月28日生效。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250571號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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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勞保年金業務開辦,勞保局修訂失能(原殘廢)、老年、本人死亡及家屬死亡等4種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自98年1月1日起開始使用,原舊表一律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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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保給醫字第09760692552號
主旨:
因應勞保年金業務開辦,勞保局修訂失能(原殘廢)、老年、本人死亡及家屬死亡等4種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自98年1月1日起開始使用,原舊表一律停止使用。
說明:
一、 本局新修訂之申請書表計『勞工保險局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原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勞工保險局老年給付申請書籍給付收據』、『勞工保險局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及『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等4種,自98年1月1日起開始停工使用,原舊表一律停止使用。
二、 如需前述空白書表,屆時可於上班時間至勞保局全省各地辦事處索取,或利用專線4121111轉123#自動傳真回覆空白書表,及本局全球資訊網(網址:www.bli.gov.tw)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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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立即上工計畫」及「立即上工補助作業要點」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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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勞源字第0970387086號
主旨:修正「立即上工計畫」及「立即上工補助作業要點」相關事宜。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1月11日勞職業字第0970503344號函暨97年11月11日勞職業字第0970503348號函辦理。
二、 相關訊息請上勞委會網站http://file.ejob.gov.tw/9710_Plan/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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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適用勞退新制勞工死亡後無遺屬者,其退休金權益處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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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70372146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釋:「有關適用勞退新制勞工死亡後無遺屬者,其退休金權益處理」規定,詳如說明段。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97年11月5日勞動4字第09701308531號書函辦理。
二、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遺屬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同條例第27條第3巷規定,勞工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三、 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工如無眷屬者,可預立遺囑(遺囑之格式應符合民法規定)先行指定請領人,相關宣導資料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http://file.tycg.gov.tw/ )下載或縣府網站( http://www.tycg.gov.tw )-縣民資源-勞工服務-勞工權益-最新消息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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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97年度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實施計劃」乙份,請踴躍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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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家防字0970006923號
主旨:
檢送「97年度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實施計劃」乙份,請踴躍報名。
說明:
一、 活動時間:
(一) 法規概念班:
1.第一班次:97年10月30日(星期四)上午8時30分至12時10分
2.第二班次:97年11月05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至12時10分
(二) 實務應用班:
1. 第一班次:97年11月04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至12時10分
2. 第二班次:97年11月19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至12時10分
二、 活動地點:桃園縣政府公教訓練中心(桃園市縣政府1號13樓)
三、 請各單位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3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每年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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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精神,請轉知所轄確實依法建置性騷擾防治措施,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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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桃家防字0970006919號
主旨:
為落實「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精神,請轉知所轄確實依法建置性騷擾防治措施,請查照。
說明:
一、 性騷擾防治法自95年2月施行迄今,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過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 相關法規及表格可至桃園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http://dvpc.tycg.gov.tw/)政府法規及便民服務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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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第2款、第6條第7款及第8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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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0970349864號
主旨: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第2款、第6條第7款及第8款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如說明二。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0月20日勞保3字第0970140478號函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0月20日勞保3字第0970079500號令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第2款、第6條第7款及第8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參加職業工會者、漁會之甲類會員,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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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立即上工計畫」及「立即上工補助作業要點」發佈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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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勞源字第0970355673號
主旨:
檢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立即上工計畫」及「立即上工補助作業要點」發佈令。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0月22日勞職業字第0970503311號函及0970503316號函辦理。
二、 旨揭計畫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以勞職業字第0970503308號及0970503313號令訂定發布。
三、 詳情請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
http://file.ejob.gov.tw/9710_Pla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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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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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09700067640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修正草案。
說明:
一、依據工業局97年10月3日工永字第09700785960號函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9月30日環署廢字第0970074690B號函辦理。
二、相關訊息請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
(網址:http://ivy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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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瞭解美國海關取消「實質轉型」認定方式,全面改採「稅則號列改變」方式後,對國內出口業者可能造成的影響,特進行「美國海關公告修改原產地規則之產地認定方式,徵求公眾意見」調查,敬請相關業者踴躍填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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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武貿字第0970050711號
主旨:為瞭解美國海關取消「實質轉型」認定方式,全面改採「稅則號列改變」方式後,對國內出口業者可能造成的影響,特進行「美國海關公告修改原產地規則之產地認定方式,徵求公眾意見」調查,敬請相關業者踴躍填答。
說明:
一、駐美國代表經濟組97年9月11日經美字第09700011560號函表示,美海關在認定原產地標示之方式則規定於美聯邦法規19CFR Parts 102,美國原則上以產品製造與生產做為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惟倘產品在超過1個國家以上製造時,原產地之認定方式主要為「實質轉型」及「稅則號列改變」等兩種。美國對NAFTA、CAFTA及美澳FTA之簽約國採用「稅則號列改變」方式,其他國家則主要使用「實質轉型」方式認定原產地。「實質轉型」方式係採個案認定方式,海關依據過去判決研發出認定標準,主要係依據產品之新名稱、特性與使用目的來認定原產地。
二、美國海關鑑於「稅則號列改變」方式較為客觀、透明性與可預測性、爰擬取消「實質轉型」認定方式,全面改採「稅則號列改變」方式。針對此修改,部分產品與業者可能受到影響,包括部分享有優惠關稅及98章之產品均可能受到影響,業者未來可能需要提供相關供給鍊之資訊,以證實稅則號列之轉變情。美海關于於本年7月25日公告將修改原產地認定相關規定(19CFR Parts 4,7,10,102,134,177),徵求公眾意見,期限至本年9月23日,現將徵求公眾意見期限延至10月23。
三、為瞭解美國海關取消「實質轉型」認定方式,全面改採「稅則號列改變」方式後,對國內出口業者可能造成的影響,本會特進行此項調查俾便彙整業界意見,提供政府向美國海關反映之參考。敬請相關業者踴躍填答,並請於10月10日前以E-MAIL(ywchan@cnfi.org.tw)或傳真(02-27542895)方式擲回詹小姐(02-2703350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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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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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70307517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大綱」以公佈於勞委會網頁「勞工安全衛生-最新消息」(http://www.cla.gov.tw/cgi-bin/)。
說明: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9月12日勞動1字第097014591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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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6條之1修正條文對照表暨同法第3條第2項、第6條第3項及第12條之1第1項第16款規定解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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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70307517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6條之1修正條文對照表暨同法第3條第2項、第6條第3項及第12條之1第1項第16款規定解釋令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9月17日勞動1字第0970145931號函暨第0970145836號函辦理。
二、 相關資訊請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址如下: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8d737f0:61b5&theme=&lay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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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6條規定解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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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70309017號
主旨:函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6條規定解釋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97年9月18日勞動4字第0970130674號書函辦理。
二、 勞委會97年9月18日勞動4字第0970130672號令: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6條所定「事業單位因分割、合併或轉讓而消滅者」,指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進行併購或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轉讓而消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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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環保局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駁回退件及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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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函
主旨:檢送「桃園縣政府環保局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駁回退件及處理原則」。
說明:旨揭原則自97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
桃園縣政府環保局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駁回退件及處理原則
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10月5日修正頒定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程序」。
二、 適用範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機構。
三、 駁回及處理原則:
(一) 自本局退件日起算30天內,未能依據審查意見完成補正者,逕予駁回申請。
(二) 審查期間第3次送件(同一理由退件第2次補正)仍未經本局審查通過者,逕予駁回申請。
(三) 凡經駁回申請者,審查時間重新計算,且需重新繳納審查費。
四、 實施日期:自97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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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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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主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5條修正草案公告,相關法令請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ivy3.epa.gov.tw/epalaw/index.aspx。
說明:依據工業局97年8月5日工永字第09700685230號函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8月1日環署廢字第0970058068B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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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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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工業會 函
主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業經行政院環保署於97年8月5日以環署空字第0970057867d號公告修正,並自97年10月1日生效。
說明:1.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8月5日環署空字第0970057867E號函辦理。
2.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如以下網址說明。
http://law.epa.gov.tw/zh-tw/laws/660572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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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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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勞安字第0970247172
主旨:有關「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2條,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7年7月31日以勞安3字第0970145746號令修政發佈施行,請依說明辦理並廣為宣傳。
說明:一、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7月31日勞安3字第0970145750號函辦理。
二、其相關訊息請上縣府網站-縣民資源-勞工服務-桃園工安 e網-最新消息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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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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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主旨:「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並修正第1條、第2條、第7條,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以勞動3字0970130523號函令修正發佈施行,茲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條、第2條、第7條修正條文一份,請查照並請轉所屬廣為宣傳。
說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7月11日勞動3字第0970130527號函辦理。
相關網址請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載,網址如下http://equal.cla.gov.tw/attached/attached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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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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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主旨:「兩性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以勞動3字0970130489號函令修正發佈施行,茲檢送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修正條文一份,請查照並請轉所屬廣為宣傳。
說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7月10日勞動3字第0970130493號函辦理。
相關網址請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載,網址如下http://equal.cla.gov.tw/attached/attached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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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四規定」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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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主旨:函轉內政部97年3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70800493號令修正發布「營建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四規定影本1份(附件請至本處網站下載,網址:
http://bbs.moeasmea.gov.tw/wape/bbs/board_pub.jsp)。
說明:依據經濟部97年3月14日經授工字第09700034390號函及內政部97年3月10日台內營
字第09708004931號書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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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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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主旨:檢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4項規定解 釋令」影本乙份。
說明:依據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3月4日勞職管字第0970504556號函辦理。
解釋令: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外國人應負擔
之項目及金額」,指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
膳宿費外,尚包括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
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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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第4條、第7條」條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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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主旨: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第4條、第7條修正草案公
告影本,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附件請至本處網站下載,網址:
http://bbs.moeasmea.gov.tw/wape/bbs/board_pub.jsp)。
說明:依據經濟部工業局97年3月7日工永字第09700168300號函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
2月22日環署土字第0970014578B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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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標準第2條、第4條、第6條之1」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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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主旨:「噪音管制標準」第2條、第4條、第6條之1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7年2月25日
以環署空字第0970013826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1份
(附件請至本處網站下載,網址:
http://bbs.moeasmea.gov.tw/wape/bbs/board_pub.jsp)。
說明:依據經濟部工業局97年3月7日工永字第09700168290號函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
2月25日環署空字第0970013826E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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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監測基準第4條」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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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主旨: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土壤污染監測基準」第4條修正草案公告影本,
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附件請至本處網站下載,網址:
http://bbs.moeasmea.gov.tw/wape/bbs/board_pub.jsp)。
說明:依據經濟部工業局97年3月7日工永字第09700183930號函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
2月26日環署土字第0970015293E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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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第1項」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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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主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3月5日環署廢字第0970016070號公告修正「屬產業用
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第1項影本1份(附件請至本處網站下載,網址:
http://bbs.moeasmea.gov.tw/wape/bbs/board_pub.jsp)。
說明:依據經濟部工業局97年3月10日經授工字第09700529120號函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年3月5日環署廢字第0970016070E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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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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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主旨:「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97年2月27日以環署綜字第0970014554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
令條文)1份(附件請至本處網站下載,網址:
http://bbs.moeasmea.gov.tw/wape/bbs/board_pub.jsp)。
說明:依據經濟部工業局97年3月7日工永字第09700184240號函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
2月27日環署綜字第0970014554E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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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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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勞外字第0970064744號
主旨:檢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外國人受聘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
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修正條文影本乙份。惠請 轉知所
轄事業單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2月27日勞職審字第097050316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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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修正發布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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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書函
主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修正
發布令之原函及其附件等影本1份(如附件,附件請至本處網站下載,網址:
http://bbs.moeasmea.gov.tw/wape/bbs/board_pub.jsp),請查照並轉知所轄廠
商。
說明:依據經濟部工業局97年2月26日工永字第09700165460號函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
年2月20日環署廢字第09700125330D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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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規定解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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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70059691號
主旨:函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解釋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如說明,
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2月25日勞動2字第0970130106函辦理。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2月25日勞動2字第0970130105號令核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
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係
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
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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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解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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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主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送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解釋令1份。
說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2月1日勞職審字第0970501803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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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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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機關:行政院環保署
文 別:公告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公告文號 環署廢字第0950024132號
主旨: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署網站(網址:
http://www.epa.gov.tw)「環保法規」選項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網頁。
四、 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二) 電話:(02)23117722轉2631。
(三) 電子信箱:cylee@sun.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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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增修訂「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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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經工字第09504601570號
附件:如文 (504601570.DOC)
主旨: 公告增修訂「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依據: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增訂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五十四「混合廢溶
劑」、編號五十五「廢噴砂」,詳如附件。
二、修訂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1.編號二十四、編號二十七之再利用種類由原「紡織殘料、污泥」、「廚
餘、食品加工下腳料」,分別修訂為「紡織污泥」以及「廚餘」。
2.原編號二十四「紡織殘料、污泥」之紡織殘料,分列為編號五十一「紡
織殘料」;原編號二十九「茶渣」、編號三十「咖啡渣」、編號五十
「豆渣」,以及原編號三十九「水產下腳料」、編號四十「禽、畜產肉品
加工下腳料」,分別整併為編號五十二「植物性廢渣」與編號五十三
「動物性廢渣」,詳如附件。
3.調整、修訂原編號一「廢鐵」∼編號五十五「廢人造纖維」之編號與管
理方式內容,詳如附件(http://ed.moea.gov.tw/docsrv/main.php?menuCode=EDBBS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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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新受僱之勞工,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強制退休要件者,雇主得否依該法強制退休疑義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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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新受僱之勞工,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強制退休要件者,雇主得否依該法強制退休疑義乙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3月15日勞動4字第0950008016號書函辦理。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該條例第1條第2項規
定:「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
規定。」查該條例僅規範勞工退休金提繳及請領事項,優先適用該條例,故勞
動基準法第54條有關強制退休要件之規定,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仍屬有
效,雇主得依該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強制勞工退休;惟勞工適用該條例之工作
年資之「退休金給付事項」,優先適用該條例,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
給付規定,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不生依該法第55條
規定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抵充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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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規定,「每人每月所得標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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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規定,「每人每月所得標準」公告影本。
依據: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
公告事項:
1.每人每月所得標準為新台幣15,135元,並自公告日實施。
2.行政院勞委會94年4月25日勞職外字第0940502639號公告,自本公告日停止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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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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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勞安2字第0950001189號令公布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為使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納入
發佈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處第二科 發佈日期:2006-1-19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勞安2字第0950001189號令公布
第一條為使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納入檢查管理,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納入適用範圍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發布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第三條事業單位對於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申請檢查時,得不受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型式檢查、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等規定之限制。
第四條 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時,應填具檢查申請書(附表一)及明細表,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組配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固定式起重機之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
三、升降機之設置場所四周狀況圖。
四、人字臂起重桿或吊籠之設置固定方式。
五、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明細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
第五條事業單位依前條檢附書件之原始資料欠缺者,檢查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原製造廠簽署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以資料審查方式認定材質及強度。
二、使用材質不明者,得依最低強度採計。
三、事業單位自行繪製之整體組配圖,並註明尺寸者,得予採認。
四、得依原設計標準或製造當時之相關標準實施強度計算。
五、原始強度計算書不全者,得依事業單位實施桁架、伸臂、搬器等主要結構之強度計算,予以採認。
第六條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依第四條檢附之書件資料齊全者,於實施檢查時,得依原設計內容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既有危險性機械之吊升荷重或積載荷重。
事業單位檢附證明資料不齊全者,檢查機構得依其提供之構造明細表、組配圖、強度計算書等相關文件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吊升荷重或積載荷重。
第七條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檢查機構實施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先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第九條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項目,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竣工檢查或使用檢查項目。
第十條既有危險性機械與建築物間之設置空間不足,如無礙使用安全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註記於相關檢查文件:
一、於保養、檢修時,將架空式起重機駛至兩橫樑間加以固定,使屋頂與其人行道間保持一•八公尺以上或於其人行道設置高一•五公尺以上有簷之頂蓬,並於顯著地點懸掛警告標示。
二、架空式起重機無法依規定設置人行道時,得改設具有防止人員墜落設施之檢點台。
三、升降機之頂部安全距離或機坑深度不足者,得採取維修保養之必要安全設施及措施,並顯著標示。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應填具檢查申請書(附表二)及明細表,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熔接部之機械試驗結果。
三、必要之非破壞試驗結果。
四、安全閥構造圖及必要吹洩量計算書。
五、設備設置場所及其周圍狀況圖。
六、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明細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
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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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勘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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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17日勞職外字第0950002667A號函辦理。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業經該會94年12月30日勞職外字第0940509680
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三、相關法規資料逕向勞會職業訓練局下載
網址http://www.evta.gov.tw/lawevta/law6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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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託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台北港分局、交通部台中港務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我國各類原產地證明書(以下簡稱產證)之簽發單位,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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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年1月2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 09520020010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委託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台北港分局、交通部台中港務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我國各類原產地證明書(以下簡稱產證)之簽發單位,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貿易法第20條之2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
公告事項:為利自由貿易港區所轄區內事業申辦產證,委託旨揭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辦理一般產證、秘魯特定格式產證、俄羅斯優惠關稅產證(Form A)及台灣與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產證之簽發業務。至於輸往墨西哥紡品、成衣、鞋類等特定貨品、輸美洋菇及竹筍罐頭、輸歐盟大蒜等之產證,簽發單位因須經該等國家同意,爰不在本次公告委託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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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之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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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40308291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1月2日勞動4字第0940061034號令,關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之解釋乙份。
說明: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舊制)之勞工,於5年內變更選擇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雇主除應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第2款規定,於「勞工改選擇」之日起15日內申報外,並應自「勞工選擇新制之日」起開始為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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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之委任經理人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與雇主另行為其提繳之提繳順序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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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40307474號
主旨: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之委任經理人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與雇主另行為其提繳之提繳順序疑義。
說明: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之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所謂「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係指由雇主為委任經人或不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辦理提繳手續之意,故雇主主動為該等人員提繳退休金或該等人員單方面自提休金,皆可自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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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我輸往秘魯拉鍊之原產地證明書(產證)改採西文格式及以西文繕打,並自本(94)年12月2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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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 09470190740號
附件:如文(計21頁)
主旨:公告我輸往秘魯拉鍊之原產地證明書(產證)改採西文格式及以西文繕打,並自本(94)年12月2日起實施。
依據:貿易法第20條之2第1項、第2項,「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第12條,及我駐秘魯代表處經濟組本年11月26日秘經字第09400000850號函。
公告事項:
一、依據秘魯外貿暨觀光部本年11月2日於秘魯人報(E1 Peruano)公布第338-2005 MINCETUR/DM號最高行政命令,為配合對進口拉鍊產品之反傾銷或平衡稅措施,規定進口商進口拉鍊產品及其零件(秘魯進口稅則號列:9607.11.00.00、9607.19.00.00及9607.20.00.00,其中前6碼為國際通用)必須使用該國2003年5月29日第198-2003 MINCETUR/DM號最高行政命令規定之產證格式(如附件1),爰配合修正我國輸往秘魯拉鍊產品適用產證格式,並自本年12月2日起實施,由本局委託或備查之任何產證簽發單位簽發(詳如附件2)。
二、前揭拉鍊產品及其零件以外產品:出口人得使用我國2004年12月1日起實施之新制格式產證,上述格式未印製本局標章者(詳如附件3),係由本局備查之一般工商業團體簽發(詳如附件4);至於前揭格式印有本局標章者(詳如附件5),則限由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及財團法人簽發(詳如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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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特定對象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再次受理申請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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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桃園縣政府
發日日期:94年8月15日
主旨說明:
一、挔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4年8月10日職業字第0940025374B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94年6月24日以職業字第0940020777號令訂定「促進
特定對象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已公告受理申請截止。現為擴大民間單位參與,該局
再次公告受理,申請期限自94年月15日至9月30日止。
三、另為提供申請單位撰寫申請文件所需,檢送「促進特定象就業補助作業要點補充說
明」乙份,供申請單位參考,請貴單位併同協助轉知轄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大專院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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