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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飲專賣店應加強注意原料來源之控管,以維護消費者飲食安全。
日期Icon 20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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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藥字第1040030893號
主旨:
有關近日茶飲專賣店原料殘留農藥過量案,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加強注意原料來源之控管,以維護消費者飲食安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4月24日FDA食字第1041301591號函辦理。
二、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依追溯追蹤管理原則,做好原料來源管控。為確保供應商所提供原材料之安全性,業者應於採購過程中,建立完善之採購評選制度及簽訂合約,並落實原料驗收管理及供應商之定期訪視。
三、對於供應商之衛生管理,可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之(http://www.fda.gov.tw/)「食材供應商之衛生管理及採購契約範本」(路徑: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餐飲衛生/5.餐飲業定型化契約專區)及編印「餐盒食品工廠對食材供應商之衛生管理參考手冊」等相關衛生安全管理手冊(路徑: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餐飲衛生/8.出版品及宣傳品專區),以建立符合自身之衛生管理作業程序並落實源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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