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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歲時祭儀適逢原住民族勞工例假及因法定工時縮減產生之休息日,應予補休一案,請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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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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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月31日勞動2字第1000130052號令,業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第9款規定,指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應放假日,其應放假一日之日期,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 二、復依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三、爰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如適逢原住民族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予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得由勞雇雙方協商之。有鑒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對於原住民族維繫文化、凝聚族群認同,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族人均將參加祭儀視為重要義務,為利原住民族勞工得以形成連續假期返鄉參加祭儀活動,如原住民族歲時祭儀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時,請宜允於該例假或休息日之前(後)一工作日予以補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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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檢閱日期:2007-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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