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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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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5年12月23日桃勞資字第10501056162號書函,有關106年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一案,請轉知員工薦送優良勞工(同一單位1人為限)參加選拔,請查照。
一、依據桃園市106年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實施計畫辦理。 二、應備文件: (一)企(產)業勞工: 1、模範勞工選拔推薦表 2、查核無不良紀錄暨勞保投保明細同意書正本。 3、被推薦人切結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正本。 4、具有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請檢附公保投保資料或服務證明。 5、相關優良事蹟佐證資料。 (二)職業勞工部分: 1、模範勞工選拔推薦表。 2、查核無不良紀錄暨勞保投保明細同意書正本。 3、被推薦人切結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正本。 4、相關優良事蹟佐證資料。 三、推薦期限:請將上開應備文件於106年2月13日(一)前(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達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收件(地址:33441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199號3樓,連絡電話03-3635844),資料齊全、資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等,不予受理。 四、勞工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選拔,如經發現立即取消資格外,並不予遞補所缺名額,若表揚後始發現上開情事者,得逕予註銷其模範勞工資格: (一)於101年至105年間曾當選本市模範勞工者。 (二)於102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間,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不再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罪、竊盜罪或有累犯紀錄者,不得參加選拔。但於服刑期滿後逾10年且未再依法起訴、刑事法院審判中 或有犯罪前科紀錄者,不再此限。 五、桃園市106年模範勞選拔及表揚實施計畫電子檔,可逕自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網站(http://lhrb.tycg.gov.tw/)/勞資關係服務/模範勞工選拔網頁下載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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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檢閱日期:2007-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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