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106年5月24來函,關於預告修正「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請查照。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八條第五項。 三、「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三條附圖一、第四條附圖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式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二) 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三) 電話:02-89956666轉8148 (四) 傳真:02-89788147 (五) 電子郵件:cw0221@osha.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