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有關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7條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訓練課程疑義,請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07年3月20日勞職授字第1070201221號函辦理。
二、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22條分階段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制度及因應職場人因性、心理壓力等健康危害所致新興職業疾病之預防,勞動部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除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外,增訂事業單位經醫護人員評估勞工有心理或肌肉骨骼疾病預防需求者,得特約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提供健康服務;又依本規則第7條規定,該等人員須依附表六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且辦理該課程訓練之單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或訓練單位辦理。
三、為辦理前揭機構或訓練單位之認可,勞動部前依本規則訂定「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及護理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將配合上述本規則之修正增訂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訓練,俾利機構或訓練單位重新申請認可訓練類別。
四、考量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訓練課程相同,且該等人員之角色功能,均為協助雇主辦理本規則第10條至第12條之臨場健康服務事項,為配合業界實務需求,在尚未完成前揭認可管理要點修正前,具備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資格者,經完成勞動部依認可管理要點認可得辦理護理人員類所辦專業訓練課程並經測驗合格者,視為已依本規則第7條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課程訓練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