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發布「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檢查注意事項」。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08年5月30日勞職授字第10802017433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之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事業屬專責養護之工務機關(構)認定為原事業單位,並列舉該工務機關(構)之相關單位(第三點)。
(二)增列事業屬專責養護之工務機關(構)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所稱共同作業之執行內容(第四點)。
(三)增列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共同作業之查明事項,以確認原事業單位有無共同作業之事實(第六點)。
三、旨揭注意事項修正之電子檔,請至勞動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mol.gov.tw ,「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