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動部111年5嘔9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0435號函辦理。
二、旨揭事項前經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4日台(86)勞動2字第026844號函釋在案,為避免雇主核給公假時未考量往返路程所需時間,以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