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動部110年10月15日勞動條2字第1100313490號函及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3月15日中選務字第11231501022號函辦理。
二、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勞動部前於107年11月8日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當日具投票權之勞工,其工時、工資給付規定,請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