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3月8日FDA食字第1131300712號辦理。
二、近期部分輸入辣椒粉驗出蘇丹色素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所有食品輸入業者基於自主管理及企業社會責任,應確認輸入產品之安全衛生,落實自主管理,以確保產品安全無虞。
三、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一)依據食安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依同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該立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應辦理回收,通報所轄衛生主管機關。違反者,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食安法第9條規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輸入業者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等應自海關放行日期起算來源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違反者,依食安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另,衛生福利部已公告「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輸入辣椒粉等農產植物、菇(蕈)類及藻類之相關製品及大豆加工製品之業者,應每季或每批,就衛生安全風險擇定衛生管理項目檢驗至少一次,達公告指定輸入量者,並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四)食品相關法規可至網站: 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及法規資訊項下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