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及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3條。
二、獎勵對象:
(一)義務進用機關(構): 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5條及第12條規定應進用原住民族之單位,應符合,應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動篩選主動獲獎,免予申請。
(二)非義務進用機關(構):為未具進用原住民族義務,進用原住民族人數須達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
三、相關網址: https://www.cip.gov.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