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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桃園市政府函]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第 1 項令釋,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相關疑義,請查照。
日期Icon 2026-01-0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一、依桃園市政府114年12月9日府勞條字第1140349499號函及勞動部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號函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三、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7 日之計算,得以「每日 8 小時」乘以 7,共計 56 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 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四、前開所稱「每日 8 小時」係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所定之正常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計算。爰如事業單位約定之每日正常工時少於 8 小時者,得從其約定計給之(例如每日正常工時 7 小時,雇主得以每日 7 小時乘以 7,共計 49 小時計給之)。另,雇主如與適用該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的工作者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 10 小時者,雇主應以每日 10 小時乘以 7,共計 70 小時計給之。

五、相關資訊如以下網址: https://laws.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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