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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纖維水泥板、纖維強化水泥板、岩綿裝飾吸音板、1.3再生纖維水泥板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業經經濟部標準局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以經標二字第10020015210號公告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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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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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經標二字第10020015211號 主旨: 「應施檢驗纖維水泥板、纖維強化水泥板、岩綿裝飾吸音板、1.3再生纖維水泥板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業經經濟部標準局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以經標二字第10020015210號公告修正,檢送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商品檢驗標準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纖維水泥版檢驗標準CNS 3802「纖維水泥板」部份: 1、表3之0.8板、1.0板新增厚度4mm。 2、第3.1、3.2、4.2節新增1.3板(容積比重為1.2以上而未滿1.4者)之相關檢驗標準,並將1.3資源再生板部分納入CNS 14890「再生纖維水泥板」。 3、第10節標示增加生產國別或地區。 (二)纖維強化水泥板檢驗標準CNS 13777「纖維強化水泥板」部份: 1、第3.1節及表1將原先參考內容之裝飾纖維強化水泥板納入國家標準正文內容。 2、表1配合修訂內容,新增裝飾纖維強化水泥板之總類之符號。 3、表6之1.0矽酸鈣板新增厚度4mm。 (三)岩綿裝飾吸音板檢驗標準CNS 10994「岩綿裝飾吸音板」部份:表1密度單位修訂為kg/m³。 二、配合前揭標準修正,相關報驗義務人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修正案正式實施後,厚度4mm以上之纖維水泥板、1.0矽酸鈣板、1.3資源再生纖維水泥板商品須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檢驗,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或輸入。 (二)纖維水泥版商品須依新修訂CNS 3802國家標準標示「生產國別或地區」。 (三)1.3資源再生纖維水泥板商品須依新修訂CNS 14890國家標準標示「產品名稱」及「生產國別或地區」,且容積比重範圍由1.2~1.4修正為1.2~1.5。 (四)纖維水泥板1.3板、 裝飾纖維強化水泥板(包含裝飾矽酸鈣板、裝飾珍珠岩板及裝飾爐碴石膏板)及1.3資源再生纖維水泥板應分別依新修訂CNS 3802、CNS 13777及CNS 14890規定標示「總類之符號」。 (五)纖維水泥板1.3板採驗證登錄者,其型式試驗之型式及系列型式認定依「耐燃建材辦理商品驗證登錄型式試驗作業規定」辦理。 三、配合本次檢驗標準修正資源再生纖維水泥板僅限檢驗1.3資源再生纖維水泥板。CNS 14890「再生纖維水泥板」中之0.8之1.0資源再生纖維水泥板暫不歸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範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將另案併同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CNS 11699)等將其於耐燃建材規劃納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四、相關訊息請上以下網站查詢下載: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324006354139.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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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檢閱日期:2007-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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