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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以勞職管字第101050606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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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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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勞外字第1010016010號 主旨: 有關「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以勞職管字第101050606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生效乙案,檢送「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 一、依據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月13日以勞職許字第1010506064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基於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之製造業雇主,因原廠歇業(或註銷)、門牌整編及設備全部或部分搬遷等原因,確有變更外籍工作者工作場所之需求,爰修正認定基準,明定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之製造業雇主,經檢附相關應備文件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後,得變更外籍工作者之工作場所。惟調派至新工作場所之外籍工作者人數須納入定期查核,且比率或人數不得超過「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規定。 三、相關規定請上以下網站查詢: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010/ch08/type2/gov71/num19/Eg.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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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檢閱日期:2007-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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